依據我國財政收支劃分法的規範,在高雄市所徵收的遺產及贈與稅中,百分之五十給高雄市,百分之五十給中央,此種稅收的分配方法,稱為:
(A)稅源分立法
(B)稅收分成法
(C)統收分解法
(D)附加法
統計: A(214), B(1751), C(34), D(8), E(0) #153449
詳解 (共 4 筆)
稅源分立:中央稅與地方稅源各自獨立。EX:中央收關稅,直轄市收房屋稅。
稅收分成:中央與地方共用稅源,依比例分配給不同層級政府。
附加法:地方自治團體可在現有中央稅源中附加徵收。
1、稅源分立: (1)國稅: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8條第4項之規定,下列各稅為國稅: 一、所得稅。 二、遺產及贈與稅。 三、關稅。 四、營業稅。 五、貨物稅。 六、菸酒稅。 七、證券交易稅。 八、期貨交易稅。 九、礦區稅。 (2)地方稅: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2條之規定:下列各稅為直轄市及縣 (市) 稅: 一、土地稅,包括下列各稅: (一)地價稅。 (二)田賦。 (三)土地增值稅。 二、房屋稅。 三、使用牌照稅。 四、契稅。 五、印花稅。 六、娛樂稅。 七、特別稅課。
2、稅收分成: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可分為「國稅分成給地方」與「縣稅分成給鄉(鎮、市)」兩種,茲分別說明如下: (1)國稅分成給地方(包含由中央之統籌分配稅):例如: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8條第2項之規定,前項第一款之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第四款之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百分之四十及第五款之貨物稅總收入百分之十,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 (市) 及鄉 (鎮、市) ;同條第3項之規定,第一項第二款之遺產及贈與稅,應以在直轄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五十給該直轄市;在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市;在鄉 (鎮、市) 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鄉 (鎮、市) ;同條第4項之規定,第一項第六款之菸酒稅,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十八按人口比例分配直轄市及臺灣省各縣 (市) ;百分之二按人口比例分配福建省金門及連江二縣。即為中央將國稅中的一定比例給地方,而非由中央全部取得。 (2)縣稅分成給鄉(鎮、市)(包含由中央與縣之統籌分配稅):例如: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2條第2項,前項第一款第一目之地價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三十給該鄉(鎮、市),百分之二十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鎮、市);第二目之田賦,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全部給該鄉(鎮、市);第三目之土地增值稅,在縣(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二十,應繳由中央統籌分配各縣(市);同條第3項之規定,第一項第二款之房屋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四十給該鄉(鎮、市),百分之二十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鎮、市);同條第4項之規定,第一項第四款之契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鄉 (鎮、市) ,百分之二十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鎮、市);同條第5項之規定,第一項第六款之娛樂稅,縣應以在鄉 (鎮、市) 徵起之收入全部給該鄉(鎮、市)。即為縣所取得的收入,以一定成數分給鄉(鎮、市)。
請問統收分解法 是甚意思
看完書本還是不了解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