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 受託人依本法第三條之四第一項規定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時,得採用現金收付制或權責發生制,一經選定不得變更。計算所得之起訖期間,應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日曆年度)
依據所得稅法,受託人依所得稅法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時,關於其會計基礎及會計年度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