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師法規定,下列何者是教師的權力亦是教師的義務?
(A)參加教師會
(B)進修
(C)遵守聘約
(D)維護學生受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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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 B(1742), C(88), D(603), E(0) #125566

詳解 (共 6 筆)

#98928
義務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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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1167
教師法
第四章  權利義務
 
第 十六 條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褔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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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776

題目的"權力"應改成"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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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861


為何D不是,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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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7452
教師法第五章權利義務第31條
108年06月05日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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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1095
假設:如果把教師法改成教育基本法這題答案可以(D)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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