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
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再申訴應於申訴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法應以可供存證查核之方式送達其措施於申訴人者,以該送達之日為知悉日。
依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之規定,教師對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其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