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師請假規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教師因結婚者,給婚假七日
(B)教師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十四日
(C)教師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五日
(D)教師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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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5), B(276), C(1286), D(275), E(0) #111275

詳解 (共 10 筆)

#148066

事假,每學年准給7日。

病假,每學年准給28日。

Ps.女性教師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結婚者,給婚假14日。

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8日,

                於分娩後,給娩假42日

Ps.陪產假3日

流產者,未滿3個月,                給流產假14日

                3個月~5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21日

                滿5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42日

喪假者,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15日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10日

               其它則喪假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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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6390

事假 7日。 7* 1    →自己1個人的事

婚假14日。 7*2    →2個人才能結婚

病假28日。 7*4    →生病可能會

娩假42日。 7*6    →66大順生小孩

陪產假 3 日- 生產用                   →爸爸+媽媽+寶寶3個人

產前假 8日(7*1+1) - 產檢用    →媽媽+寶寶(1大1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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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186


事假 7日。 7*1

婚假14日。 7*2

病假28日。 7*4

娩假42日。 7*6

Ps.陪產假 3 日- 生產用

      產前假 8 日- 產檢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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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302
第 3 條   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 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 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 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二、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二十八日。其超過 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女性教師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 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患重病經醫療機構或專 科醫師診斷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 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學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三、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除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 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 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 假四十二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 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 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二十一日為限。流產者,其流產假應扣 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三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 三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 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 亡者,給喪假十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 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教 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 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七、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視實際需要給假。 前項第一款所定准給事假日數,任職未滿一學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 ,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第一項所定事假、病假、產前假得以時計。婚假、陪產假、喪假,每次請 假應至少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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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748
感恩7樓同學的創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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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126
好難記喔...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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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133
真的很難記,不過只要記得......考前再瞄一眼...應該就有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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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1241
法規名稱:教師請假規則 ( 民國 105...
(共 16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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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8873

此題無正解,C選項修法已經變成五日了,請阿摩修正答案為無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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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6718
原本題目:依據教師請假規則之規定,下列敘...
(共 20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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