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現行法令規定,小明是專科幼保科畢業,在托兒所工作且已經修畢幼稚園教師教育專業..-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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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F 黃紅紅 高一下 (2013/03/10)
第 2 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合併規劃之中小學校師資類科, 其教育專業課程、教育實習課程之修習及教師資格檢定之實施方式與內容 ,經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 條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普通課程:學生應修習之共同課程。 二、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 三、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 。 四、教育實習課程:為培育教師之教學實習、導師 (級務) 實習、行政實 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 前項第三款教育專業課程及第四款教育實習課程,合稱教育學程。 第 4 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九條... 查看完整內容 |
16F sandy11235712 高二下 (2016/04/29)
師資培育法4 第 24 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已於立案之幼兒園實際從事教學及保育工作並繼續任職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年內,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專案辦理教育專業課程,提供其進修機會。 前項人員修畢教育專業課程修畢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成績合格者教育實習課程成績合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但取得大學畢業學歷,且其最近七年內於立案之幼兒園、幼稚園或托兒所實際從事教學累計滿三年以上表現優良,經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課程,並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修正施行之日起十年內適用之。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 查看完整內容 |
17F 111臺北幼教上岸~ 大二上 (2020/04/22)
<師資培育法> 第 11 條
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造具名冊,送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一、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二、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 三、通過教師資格考試。 四、修習教育實習成績及格。 前項教師證書之格式、申請程序、審查、核發、換發、收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