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22 條之規定,得以政黨推薦方式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推薦登記總統副總統候選
人之政黨,於最近任何一次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應達該次選舉有
效票總和多少以上?
(A)百分之三
(B) 百分之五
(C) 百分之八
(D) 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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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619), C(21), D(52), E(0) #250418
統計: A(75), B(619), C(21), D(52), E(0) #250418
詳解 (共 1 筆)
#440303
| 第 22 條 | 依政黨推薦方式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 檢附加蓋內政部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推薦書;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 組候選人時,應檢附一份政黨推薦書,排列推薦政黨之順序,並分別蓋用 圖記。同一政黨,不得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者,其 後登記者,不予受理。 前項之政黨,於最近任何一次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其所推薦候 選人得票數之和,應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五以上。二個以上政黨 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以 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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