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自 101 學年度實施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各學習領域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應以下列何種方式呈現之?
(A) 5 等第
(B) 優、及格、不及格
(C) 標準分數
(D) 原始平均分數。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456), B(296), C(246), D(174), E(0) #364143

詳解 (共 3 筆)

#471659
第8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之平時及定期成績評量結果,應依評量方法之性質以等第、數量或文字描述記錄之。 
  前項各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至學期末,應綜合全學期各種評量結果紀錄,參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學習情形與態度等,評定及描述學生學習表現和未來學習之具體建議;並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各學習領域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三條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
76
0
#2278182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共 11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3890758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第 九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平時及定期成績評量結果
,應依評量方法之性質以等第、數量或質性文字描述記錄之。
前項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評量,至學期末,應綜合全學
期各種評量結果紀錄,參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學習情形與態度等
,評量及描述學生學習表現,並得視需要提出未來學習之具體建議。
領域學習課程之評量結果,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各領域
學習課程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彈性學習課程評量結果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得比照第三項規定辦理。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三條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記
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