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鑑定與需求評估的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身心障礙者的鑑定由醫師依據專業逕行核定
(B)辦理有關障礙鑑定服務所需之經費,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C)需求評估應依身心障礙者障礙類別、程度、家庭經濟情況、照顧服務需求、家庭生活需求、社會參與需求等因素為之
(D)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設籍於轄區內依評估合於規定者,應核發身心障礙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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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54), C(755), D(122), E(0) #156723
統計: A(55), B(54), C(755), D(122), E(0) #156723
詳解 (共 3 筆)
#158642
B辦理有關身心障礙鑑定之經費,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C應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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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4760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5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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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4437
請問A哪裡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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