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教師法第 13 條規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長期聘任之任期為
(A)五年
(B)七年
(C) 十年
(D)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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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9), B(143), C(145), D(730), E(0) #397006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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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 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 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統一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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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5840

教師法 第10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以具有教師證書者為限。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

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
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
員會訂定之,至多七年。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及期限,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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