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國98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裁決處理程序有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勞資任一方得因他方違反團體協約之爭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
(B)裁決之申請,應自知悉有違反之事由或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為之
(C)裁決委員會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並遴聘七人至十五人擔任裁決委員
(D)中央主管機關收到裁決申請之七日內應召開裁決委員會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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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5), B(158), C(121), D(78), E(0) #370642
統計: A(345), B(158), C(121), D(78), E(0) #370642
詳解 (共 7 筆)
#647991
勞資任一方得因他方違反團體協約之爭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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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5024
蘋果工會的主張勞動條件不變和調解不成立的這兩個關鍵字而言
下一步將會是:
1. 交付仲裁 其仲裁判斷會是成為團體協約
2. 進入罷工
又, 為什麼蘋果工會會一直要求簽團體協約?
因為勞動相關法令的位階是這樣的:
憲法 > 法律 > 命令 > 判決和解釋 > 團體協約 > 工作規則 > 勞動契約
還有國際勞工組織所訂定的公約
工作規則就是資方單方面即可對所有員工訂定的 就是公司內部的那一堆規定
勞動契約則是勞工剛報到時 人資會叫你簽的那張契約
所以我們可以很明顯的看到
勞動契約跟工作規則都是資方可以單方面訂定的
勞工無權表示意見 只能往上求助勞工局/勞委會/法院
而團體協約則是勞方有權表示意見 且其效力高於資方的勞動契約跟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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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5019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裁決事件,應組成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以下簡
稱裁決委員會)。
裁決委員會置裁決委員七人至十五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熟悉勞工法令
、勞資關係事務之專業人士任之,任期二年,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裁
決委員。
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生民事爭議事件所為之裁決決定,當事
人於裁決決定書正本送達三十日內,未就作為裁決決定之同一事件,以他
方當事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者,或經撤回其訴者,視為雙方當
事人依裁決決定書達成合意。
裁決經依前項規定視為當事人達成合意者,裁決委員會應於前項期間屆滿
後七日內,將裁決決定書送請裁決委員會所在地之法院審核
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雇主、雇主團體經中央主管機關裁決認定違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團體協 約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工會得依本法為爭議行為。
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雇主、雇主團體經中央主管機關裁決認定違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團體協 約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工會得依本法為爭議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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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5020
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如:雇主積欠工資、資遣費、加班費、退休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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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5023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如對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與資方的看法不同): 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如對勞動條件的維持或變更與資方的看法不同): 對勞工個人而言 視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契約 對工會而言 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如對勞動條件的維持或變更與資方的看法不同)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如對勞動條件的維持或變更與資方的看法不同)
對勞工個人而言 視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契約
對工會而言 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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