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 835 條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多久期間之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A)2個月
(B)6個月
(C)1年
(D)3年
統計: A(164), B(356), C(531), D(1065), E(0) #249732
詳解 (共 9 筆)
定有期限,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支付未到期之3年之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未定有期限,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1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1年分地租
白話:
我跟你租地上權,約定10年100萬(一年租金一萬),
但是租約還沒到期前我就不想要了,
所以我就先給你三年三萬的租金,
然後放棄地上權,
有點像違約金吧!?
定有期限 :3年
未定有期限 : 1年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訂定者,地上權人拋棄其地上權時,至遲應於何時前通知土地所有人? (A) 3 個月前 (B) 6 個月前 (C) 9 個月前 (D) 1 年前
一、有約定地租 + 訂有期限:
1.不可歸責於所有權人事由地上權人主張拋棄: (1)剩餘期限超過3年者:需支付3年地租後始得拋棄 (2)剩餘期限不足3年者:支付剩餘期限地租後始得拋棄
2.可歸責於所有權人事由至土地不能達原有使目的時:地上權人得拋棄其權利,並免支付地租。
3.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 (1)剩餘期限超過3年者:需支付1.5年地租後始得拋棄 (2)剩餘期限不足3年者:支付剩餘期限一半地租後始得拋棄。 二、有約定地租+未定有期限:類推上面規定,原則上支付1年分地租
or 1年前通知地主而拋棄。 所以,
1.有約定地租時,要先支付地租才可以拋棄:→因為要保護土地所有權人的利益
2.今天有約定地租且訂有期限要拋棄,就要先支付2016 2017 2018年的地租然候今天就拋棄地上權嗎? →要看剩餘的期限有沒有超過3年而定。
*為了保護出租者,例如我跟你簽立20年地上權租約
如果我隨時得以拋棄勢必對你的權利有所損害
所以我必須支付三年分地租才能拋棄(言下之意就是給你三年再去找其他人租給他吧)
*今天如果我們沒有訂租約
法律上就是你無償提供地上權給我使用,我有沒有使用對你而言都不會造成損害,所以隨時可以拋棄。
*如果我們訂的租約是沒有訂定期限(不定期租約)
民法上效果視同一年一約,所以我只需支付一年期租金。
理由就跟我們一般租房子的押金是一樣的,地上權通常是為了蓋房子、大型遊樂場…,如果拋棄地上權,那麼他原本可以拿到的地租就拿不到了,所以其實妳是用錢去買一個可以早點脫手的權利,當然,如果期限小於3年,妳只要付出小於3年的地租就好,這個規定就是希望雙方一開始能夠深思熟慮,不過也不至於讓你被綁死。
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
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
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
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
人於支付前二項地租二分之一後,得拋棄其權利;其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
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亦得拋棄其權利,
並免支付地租。
沒期限1年
有支付地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