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的規定,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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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廖小潼 大二上 (2013/04/21)
第 3 條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 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二點五。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 ,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第二項所定決算歲入淨額,指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 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扣除重複列計部分。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 依教育基本需求,衡量財政狀況,優先支應教育經費,除自有財源減少外 ,其自行負擔之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 | ||
6F Snail Chen 大二上 (2016/02/03)
為培育優質創新人才,充實改善教育環境,提升國際競爭力,立法院在本屆會期最後一天(104年12月18日)通過「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3條規定,教育經費法定下限由占前3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22.5%調高至23%。回應了立法院多數立法委員及家長團體呼籲之「窮不能窮教育,苦不能苦孩子」的訴求,教育經費法定下限提高後,將有助於確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等相關政策能有效落實。修正條文如經總統公布後,預估每年全國教育經費約增加新臺幣(以下同)120餘億元。 | ||
7F 劉韋呈 小一上 (2016/10/16)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17583&KeyWordHL=
第 3 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