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現行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規定,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稱為:
(A)普通課程
(B)專門課程
(C)教育專業課程
(D)教育實習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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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473), C(106), D(3), E(0) #343646

詳解 (共 2 筆)

#347296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普通課程:學生應修習之共同課程。 二、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 三、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 。 四、教育實習課程:為培育教師之教學實習、導師 (級務) 實習、行政實 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 前項第三款教育專業課程及第四款教育實習課程,合稱教育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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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4620

師資培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師資培育:指專業教師之培養,包括師資職前教育、教育實習及教師在職進修。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指師範大學、教育大學、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
三、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關課程,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
四、普通課程:為培育教師人文博雅及教育志業精神之共同課程。
五、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
六、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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