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特殊教育法規定,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應減少班級人數;其減少班級人數之條件及核算方式之辦法,由下列何者定之?
(A)教育部
(B)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C)各學校校務會議
(D)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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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9), B(153), C(7), D(95), E(0) #146883

詳解 (共 10 筆)

#121807
第 27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對於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予適
當教學及輔導;其教學原則及輔導方式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為使普通班教師得以兼顧身心障礙學生及其他學生之需要,前項學校應減
少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學生人數,或提供所需人力資源及協助;
減少班級學生人數之條件、核算方式、提供所需人力資源與協助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289381 號令
修正公布全文 51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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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3683
另一重點:教學原則及輔導方式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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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81

減少班級學生人數之條件、核算方式、提供所需人力資源與協助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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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264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A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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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5565

特殊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第 30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應加強普通班教師、輔導教師與特殊教育教師之合作,對於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應予適當教學及輔導;其適用範圍、對象、教學原則、輔導方式、人員進修、成效檢核、獎勵辦理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之受教權,並使普通班教師得以兼顧身心障礙學生及其他學生之教育需求,學校校長應協調校內各單位提供教師所需之人力資源及協助,並得經鑑輔會評估調整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學生人數;學校提供教師所需之人力資源及協助、調整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學生人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幼兒園有招收身心障礙幼兒者,園長應協調提供教保服務人員所需之人力資源及協助,並得經鑑輔會評估調整身心障礙幼兒就讀之班級人數;該班級調整班級人數之條件及核算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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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83
舊法是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新法是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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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5781
法規名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
(共 18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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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95

答案是A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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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3480

特殊教育法 (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

第 27 條
高級中等以下,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其(教學原則)及(輔導方式)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學校應減少班級(學生人數)、(核算方式)、提供所需(人力資源)與(協助)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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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70

有查過最新的法規,應該是A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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