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強迫入學條例規定,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經鑑定確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暫緩入學,最長以幾年為限?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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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8), B(56), C(23), D(1), E(0) #146889

詳解 (共 5 筆)

#691162
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經鑑定確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暫緩入學,最長以幾年為限-----------------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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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2575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 修正 ) 

第 七 條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得依其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
       要及其意願,向學校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學生未成年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前項申請,國民中小學應報鑑輔會鑑定及主管機關核定
       後,通知申請人。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經學校審核後,
       通知申請人。

第 八 條  前條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其最高延長期間規定如下:

       一、國民中小學:二年。

       二、高級中等學校:四年。

       三、專科學校五年制:四年。

       四、專科學校二年制:二年。

       五、大學:四年。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9144&KeyWordHL=&StyleType=1

請留意它是問「特殊教育法」還是「強迫入學條例」兩邊規定年限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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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5604
強迫入學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

第 13 條
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應經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後,安置入學實施特殊教育。但經鑑定確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暫緩入學,最長以一年為限,並應副知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
前項暫緩入學之核定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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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156
暫緩入學之核定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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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561

特殊教育法

12

 

為因應特殊教育學生之教育需求,其教育階段、年級安排、教育場所及實施方式,應保持彈性。

特殊教育學生得視實際狀況,調整其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其降低或提高入學年齡、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強迫入學條例

第 13

 

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應經直轄市及縣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後,安置入學實施特殊教育。但經鑑定確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暫緩入學,最長以一年為限,並應副知鄉 (鎮、市、區) 強迫入學委員會。前項暫緩入學之核定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11 依特殊教育法規定,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可以延長修業年限幾年為原 則? 
(A)
四年 
(B)
三年 
(C)
二年 
(D)
一年

教育法規92 - 92年特種考試第二次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教育法規大意#11332

答案:C 難度:簡單

統計: A(0),B(0),C(33),D(2),E(0) #470049 個人分析: 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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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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