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現行民法第 1081 條規定,下列何者為裁判終止收養之事由?
(A)養子女有浪費財產之情事
(B)養子女故意犯罪被判 1 年之徒刑
(C)養子女生死不明達 3 年
(D)養子女遺棄養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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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113), C(113), D(604), E(0) #219001
統計: A(42), B(113), C(113), D(604), E(0) #219001
詳解 (共 3 筆)
#340699
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
二、遺棄他方。
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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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085
B.養子女故意犯罪被判 2年之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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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8026
民法第 1081 條
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
二、遺棄他方。
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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