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民法第 975 條),係指何意?
(A)婚約當事人之一方不得對他方提起履行婚約之訴
(B)婚約當事人之一方不得向他方請求解除婚約
(C)婚約當事人之一方不得向他方請求自動履行婚約
(D)婚約當事人之一方不得向他方請求撤銷婚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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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66), B(16), C(333), D(28), E(0) #219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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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6941
依民法第972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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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4472
民法第 975 條規定:「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婚姻是高度涉及人身自由與人格自主權的行為,必須建立在雙方完全自願的基礎上。因此,法律不允許透過司法手段強迫任何人結婚。
  • ? (A) 正確:既然法律規定不得強迫履行,當其中一方不願意結婚時,另一方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強迫對方與其結婚。
  • ? (B) 錯誤:如果婚約無法維持,當事人依法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如民法第 976 條),本就可以向他方請求解除婚約,或者雙方協議解除。
  • ? (C) 錯誤:條文禁止的是「強迫履行」(透過法律、法院或強制力逼迫)。私底下「請求或促請對方自動履行(遵守承諾)」是人情義理上的催促,並非法律所禁止的強迫履行。
  • ? (D) 錯誤:如果婚約有法定撤銷原因(例如遭詐欺或脅迫而訂定),當事人依法可以向他方請求撤銷婚約,這與不得強迫履行的意旨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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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870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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