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 條之規定,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多久期間內完成之;逾 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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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70), C(175), D(6), E(1) #241744

詳解 (共 3 筆)

#573769
第 61 條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 成者,視為已經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 次為限。
第 62 條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 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 止之。 前條第一項視為已經審查或經審查無前項情形之行政命令,由委員會報請 院會存查。 第一項經通知更正或廢止之命令,原訂頒機關應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 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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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596
這種題目毫無營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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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723

國考就是喜歡考沒營養的題目 想上 就任命點背起來吧.......時間題 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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