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 條之規定,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多久期間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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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8), B(1266), C(3167), D(88), E(0) #184620
統計: A(958), B(1266), C(3167), D(88), E(0) #184620
詳解 (共 10 筆)
#143209
3個月交,2個月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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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687
| 第 61 條 | 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 成者,視為已經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 次為限。 前項期間,應扣除休會期日。 |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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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403
審查行政命令
三個月交付審查
二個月更正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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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4865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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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9639
審查門檻為15人以上連署認為該行政命令『違反、變更或抵觸法律』或『應以法律規定的事而以命令規定』,便可進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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