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對於人之管束最長不得逾:
(A)十二小時
(B)十六小時
(C)二十四小時
(D)四十八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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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4), C(2501), D(130), E(0) #241929

詳解 (共 1 筆)

#4546887

行政執行法第37條

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命、身體之危險者。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者。

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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