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下列公務員之概念,何者範圍最為廣泛?
(A)公務人員任用法上公務員
(B)公務員服務法上公務員
(C)國家賠償法上公務員
(D)公教人員保險法上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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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2), B(445), C(8471), D(51), E(0) #241932

詳解 (共 9 筆)

#481225
公務員定義:(國家賠償法、刑法)>公務員服務法>公教人員保險法>公務人員任用法


(一)最廣義說:國家賠償法、刑法
只要是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即屬之,不論其是否佔據國家之法定職務,通通都是所謂的公務員。亦即,最廣義說主張可以再把「國家機關法定職務擔當人」的範圍,而依照國家賠償法之規定,界定為依法定從事公務之人員。同時,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仍視為國家賠償法上的公務員。因此,現行刑法§10第二款所稱公務員,謂「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即屬最廣義說之公務員定義範圍。


(二)廣義說:公務員服務法
即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所有人員。蓋公務員服務法§24:「本法於受有俸給(專任有給職)之文武職人員(自願役、義務役都算)和公營事業人員,均適用之」反之,有些國家機關的法定職務為無給職者,就不算公務員服務法上之公務員,例如村里長就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三)狹義說:公教人員保險法
限公教人員保險法上所稱之公務員,尤其是公教人員保險法§2:「本保險之保險對象包括下列人員:一、法定機關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二、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三、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但是這個定義必須扣除第三款之人員,至於前兩款所列之人員,即法定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公立學校編制內之專任有給人員。


(四)最狹義說:公務人員任用法
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或相關法規所稱之公務員,也就是受有俸給,並在法定機關內,不只有編制地位,且又定有官職等級之人員。至於,官職等級之取得要件則為國家考試合格、並經銓敘部銓審核定在案之人員,此即事務官或永業文官之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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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678
刑法公務員定義,是94年修改的,這個題目是97年普考,當然是以修正後的法條命題,至目前為止沒再修改

修正:

(一)最廣義說:刑法修法前,國家賠償法、刑法只要是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即屬之,不論其是否佔據國家之法定職務,通通都是所謂的公務員。亦即,最廣義說主張可以再把「國家機關法定職務擔當人」的範圍,而依照國家賠償法之規定,界定為依法定從事公務之人員。同時,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仍視為國家賠償法上的公務員。刑法修法後,現行刑法§10第二款所稱公務員,謂「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即屬最廣義說(次於國賠法)之公務員定義範圍。

國家賠償法 第2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刑法第10條(修法前)

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刑法第10條(修法後限縮)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刑法修法前

公務員定義:國家賠償法=刑法>公務員服務法>公教人員保險法>公務人員任用法

刑法修法後
 
公務員定義:國家賠償法>刑法>公務員服務法>公教人員保險法>公務人員任用法

舉個例子:公立醫院醫師

依醫療法第三條之規定,所謂公立醫療機構係由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所設立之醫療機構。台北市各市立醫院即台北市政府所設立性質上即為公法人醫院

公立醫院所聘任之醫事人員或行政人員,不論是否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之公務員任用資格,其為公立醫院執行職務均屬刑法第十條(修法前)及國家賠償法第二條所定「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但刑法修法後,公立醫院醫師即不屬於刑法定義之公務員

但其仍為國家賠償法之公務員,只要他符合國賠要件,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亦有國賠適用,但醫療行為如一般的門診或住院醫護行為,不屬於公權力行使,因為這是一種行政私法行為,則不適用國家賠償法

公立醫院醫師採約聘僱方式進用,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除非是公立醫院醫事人員,因其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依法任用並送經銓審受有俸給之編制人員,屬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指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

由此可知修正後刑法公務員之定義仍比公務員服務法之定義來得廣義,所以答案還是沒錯
有問題的話一起來討論,大家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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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453
最新之公務員定義:國家賠償法>刑法>公務...
(共 20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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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4594
國家〉刑法〉服務法〉任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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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835

最廣義:國家賠償法與刑法

「依法令從事務公務之人員」(但刑法已修正了!)

包括文武職地方自治人員國家公務員公營事業機關之服務人員民意代表編制內或編制外、

臨時派用或聘僱、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人。依釋字第873號,政府股份占50%以上之公司職員,亦屬之。

 廣義:公務員服務法

「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

包括選舉或任用、政務官或事務官、以及公營事業機關之服務人員。

 

依法規目的,若不適宜適用本法規範義務者,則不屬之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民意代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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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573
如果刑法已經修改, 那這題的答案是不是也要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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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1560
參考大家的答案,但還是有點疑問:
1.村里長跟國策顧問都不是公服法上的公務員,那他們是刑法上還是國賠法上的公務員呢?
2.公立教師的身分跟公立醫院醫師一樣放在國賠法那邊嗎?
3.工研院還有中研院的院長,院士們又該放在哪一類別呢?
還是新手,越是想搞懂,越是混亂,真希望考試院有個系統,輸入職稱就能顯示是哪類公務員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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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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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752
對阿請問有人可以解說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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