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法第27條 :
記帳士懲戒處分如下:
一、警告。
二、申誡。
三、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
四、除名。
記帳士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者,應另受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五年者,應予除名。
依記帳士法規定,下列那一項目,非為記帳士法所規定之記帳士懲戒處分方式?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