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訴願法第 93 條第 1 項規定:「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迄今仍無相關立法規定可停止原處分,應增加立法以確保受處分之權益
(B)受理訴願機關才有權限可以依職權或依申請停止執行原處分,原行政處分機關則不可以
(C)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D)訴願人如分別向受理訴願機關與原處分機關申請停止執行,則應以原處分機關之決定為準,俾利其自我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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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62), C(987), D(178), E(0) #527532

詳解 (共 2 筆)

#920206
第 93 條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 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 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 執行。 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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