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鐵路法35條規定, 非因不可抗力而停止營運者,應處以多少元之罰鍰?
(A)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B)5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
(C)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
(D)150萬元以上75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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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282), C(2703), D(55), E(1) #174006
統計: A(72), B(282), C(2703), D(55), E(1) #174006
詳解 (共 1 筆)
#271517
第六十六條(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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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營、民營、專用鐵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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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而興建、延長、移轉或經營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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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履勘核准而營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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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未經核定或未依核定實施運價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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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因不可抗力而停止營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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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並令其立即停止興建、延長、移轉或經營,其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並得廢止其立案;有前項第三款情形者,並令其立即改正,未改正者,按日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運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立案;有前項第四款情形者,並令其立即恢復營運,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至其恢復營運為止,並得廢止其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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