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欲消滅動產交付之債務,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但債權人卻拒絕受領,請問此時可以用何種方法來達到目的?
(A)解除
(B)免除
(C)撤銷
(D)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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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 B(96), C(73), D(1839), E(0) #219037
統計: A(100), B(96), C(73), D(1839), E(0) #219037
詳解 (共 3 筆)
#258214
第三百二十六條(提存之要件)
| 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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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2019
提存 基於法律上的原因,將一筆金錢或有價證券,存在法院的提存所內,目前各個地方法院都有提存所。
清償提存 目的為清償債務
例如甲乙二人有租賃糾紛,甲認租賃契約存在,要給付乙租金,而乙不願收取,堅持租賃契約不成立,要將房子收回來,此時甲即可將其要給付給乙之租金提存在提存所內,此即為「清償提存」。
擔保提存 目的是做為擔保
一般是在假扣押、假處分或假執行之情形,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財產,法院怕債權人是隨便亂聲請,而導致債務人因被強制執行而受到損害,會要求債權人拿出一定比例之金錢或有債證券,存放在法院提存所內,若債權人的確是隨便亂聲請強制執行,也確實造成債務人受有損害,則債務人可向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而以債權人提存之提存金作為賠償金額,當然,如果債權人提存的金額不夠賠,債務人還可向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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