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與其債務同歸一人時,債之關係消滅,通稱為:
(A)混同
(B)抵銷
(C)提存
(D)免除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196), B(880), C(28), D(104), E(0) #198461
統計: A(3196), B(880), C(28), D(104), E(0) #198461
詳解 (共 2 筆)
#428812
(A)混同:
當債務與債權同歸屬於同一個人,債的原因自然消滅。
(B)抵銷: 指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使其債務與他方債務於相等數額內同歸消滅之一方的意思表示。
(C)提存: 指清償人以消滅債務為目的,將給付物為債權人寄託於提存所的行為。
(D)免除: 民法第三四三條:「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其債務之意思者,債之關係消滅。」
(B)抵銷: 指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使其債務與他方債務於相等數額內同歸消滅之一方的意思表示。
(C)提存: 指清償人以消滅債務為目的,將給付物為債權人寄託於提存所的行為。
(D)免除: 民法第三四三條:「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其債務之意思者,債之關係消滅。」
135
0
#253552
同時擁有該筆土地的所有權和地上權,此時,原先之地上權因混同而消滅。誕個也是混同
23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