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禁止歧視之規定,以下何者為非?
(A)禁止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而為歧視行為
(B)不得歧視合法居留之外國人或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國民,但無戶籍國民不在保護範圍
(C)因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訴
(D)違法為歧視行為者,若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得課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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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2613), C(34), D(69), E(0) #187816

詳解 (共 1 筆)

#341090


第 62

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

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

因前項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依其受侵

害情況,向主管機關申訴。

前項申訴之要件、程序及審議小組之組成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81

主管機關受理第六十二條之申訴,認定具有違反該條規定情事時,除其他

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立即通知違規行為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

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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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6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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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入出國及移民法   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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