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男與李女均係我國人,於民國98年6月2日經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收養民國95年2月2日出生之外國人米雪,夫婦倆今年想為米雪報戶籍,該如何做?
(A)因養父母均為我國人,即具有我國籍,可報戶籍
(B)須於國內居留3年以上,提品行端正證明,准歸化後依法報戶籍
(C)須於國內居留5年以上,提品行端正證明,准歸化後依法報戶籍
(D)不必提居住年限及品行端正證明,即可歸化後,依法報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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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3), B(206), C(10), D(1291), E(0) #187823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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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 

第 4 條(特殊歸化)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 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 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 二、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四、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或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 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 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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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950

國籍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依本法第三條至第五條或第七條規定申請歸化者,除依第十條規定辦理準
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後,喪失其原有國籍者外,其申請歸化,應填具申
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無國籍、喪失原有國籍之證明文件,或依本法第九條但書規定,由外
    交機關出具查證屬實之文書。
二、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三、外國人居留證明書及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四、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但未滿十四歲者,免附。
五、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但申請
    隨同歸化之未婚未成年子女,免附。
六、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證明文件。但申請隨同歸化之未婚未成年
    子女,免附。
七、未婚未成年人附繳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未婚未成年男子年滿十八
    歲、女子年滿十六歲者,並檢附婚姻狀況證明。
八、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歸化,其外僑居留證之居留事由為依
親者,得免附前項第四款所定證明文件。
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者,其申請歸化,得免附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證明文
件。
第一項各款文件,應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先行審查,併同戶政事務
所查明申請歸化者之刑事案件紀錄轉送內政部。但未滿十四歲者,免查。

民國95年2月2日出生之外國人米雪未滿十四歲,故不必具備品行端正證明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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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571
未滿14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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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324

國籍法§4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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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178
不得依照國籍法第2條來判斷,因為米雪「出生時」,其父母非中華民國國民,收養在後,所以只能用第四條來判斷,先經歸化再報戶籍,所以(A)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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