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於民國90年8月9日入境,就讀於國立師範大學,領有就學居留之外僑居留證,96年11月23日與我國女子小鳳辦妥戶籍結婚登記,98年5月1日改領依親(配偶)居留之外僑居留證,100年5月1日欲歸化取得我國國籍,其合法居留期間如何計算?
(A)90年8月9日起算
(B)96年11月23日起算
(C)96年11月24日起算
(D)98年5月1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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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6), B(279), C(58), D(1206), E(0) #187828

詳解 (共 8 筆)

#179400
第 4 條  

本法第三條至第五條及第十五條所稱於中華民國 (以下簡稱我國) 領域內 有住所,指以久住之意思,住於我國領域內,且持有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 外僑永久居留證者。

第 5 條   本法第三條至第五條所定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包括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 年二月九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之合法居留期 間。 申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其持有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之居 留期間,不列入前項所定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 一、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 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者。 二、在臺灣地區就學者。 三、以前二款之人為依親對象而取得外僑居留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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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351
2F的倒數第二行:「......二、在臺灣地區就學者。」
所以在台灣就學而持有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的居留期間,
不列入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A)就可以先刪掉了

一直到98年5月1日
約翰才領依親居留之外僑居留證
符合第4條說的:「以久住之意思,住於我國領域內,且持有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 外僑永久居留證者」
至於「96年11月23日與我國女子小鳳辦妥戶籍結婚登記」時
沒有上述的「持有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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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025
簡而言之,只有持有外橋居留證和外橋永久居留證才列入,施細第5條第2項第三款已說明在台灣地區就學者不列入其合法居留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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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835

就學居留證

外僑居留證V

外僑永久居留證

98年5月1日改領依親(配偶)居留之外僑居留證

所以答案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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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927
以前二款之人為依親對象而取得外僑居留證者。

以久住之意思,住於我國領域內,持有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 外僑永久居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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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340

國籍法施行細則§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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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027
更正,是第5條第三項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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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712
有人可以解式嗎? 我還是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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