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於民國90年8月9日入境,就讀於國立師範大學,領有就學居留之外僑居留證,96年11月23日與我國女子小鳳辦妥戶籍結婚登記,98年5月1日改領依親(配偶)居留之外僑居留證,100年5月1日欲歸化取得我國國籍,其合法居留期間如何計算?
(A)90年8月9日起算
(B)96年11月23日起算
(C)96年11月24日起算
(D)98年5月1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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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6), B(279), C(58), D(1206), E(0) #187828
統計: A(206), B(279), C(58), D(1206), E(0) #187828
詳解 (共 8 筆)
#179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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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351
2F的倒數第二行:「......二、在臺灣地區就學者。」
所以在台灣就學而持有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的居留期間,
不列入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A)就可以先刪掉了
一直到98年5月1日
約翰才領依親居留之外僑居留證
符合第4條說的:「以久住之意思,住於我國領域內,且持有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 外僑永久居留證者」
至於「96年11月23日與我國女子小鳳辦妥戶籍結婚登記」時
沒有上述的「持有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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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025
簡而言之,只有持有外橋居留證和外橋永久居留證才列入,施細第5條第2項第三款已說明在台灣地區就學者不列入其合法居留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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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835
就學居留證
外僑居留證V
外僑永久居留證
98年5月1日改領依親(配偶)居留之外僑居留證
所以答案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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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927
以前二款之人為依親對象而取得外僑居留證者。
以久住之意思,住於我國領域內,且持有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 外僑永久居留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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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340
國籍法施行細則§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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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027
更正,是第5條第三項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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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712
有人可以解式嗎? 我還是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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