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以欠缺法律授權之行政命令限制役男出境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宣告:
(A)不違反憲法相關規定
(B)與憲法規定未盡相符,應檢討改進
(C)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六個月後失效
(D)只適用於年滿十八歲之役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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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9), B(934), C(3174), D(34), E(0) #147984
統計: A(199), B(934), C(3174), D(34), E(0) #147984
詳解 (共 9 筆)
#110472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任意移居或旅行各地之權利。若欲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加以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明確授權由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限制役男出境係對人民居住遷徙自由之重大限制,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均未設規定,亦未明確授權以命令定之。行政院發布之徵兵規則,委由內政部訂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欠缺法律授權之依據,該辦法第八條規定限制事由,與前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六個月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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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5308
因為本來是用行政命令限制役男出國,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現在已經修改為法律訂定~所以重點不在於讓不讓役男出國是否違憲,而是用行政命令限制役男出國,違反法律保留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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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568
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憲23條理的原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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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4785
但為何現在役男還是不能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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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931
是自己沒看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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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508
請問為什麼要規定六個月之後才生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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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263
緩衝時間吧,
當時規定六個月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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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009
B是哪一號解釋?常常搞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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