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規定,非經取得醫師資格不得執行醫療業務。假設規定非醫學博士不得執行醫療業務,係違反下列何種原則?
(A)明確性原則
(B)誠實信用原則
(C)平等原則
(D)狹義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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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2), B(175), C(671), D(1968), E(4) #147970

詳解 (共 10 筆)

#113444
個人認為沒有答案,但最接近的是D:

跟明確性原則無關,題目問的是醫師法改成「非醫學博士不得....」已經明確。

而比例原則的判斷,我覺得根本不用判斷到狹義比例原則,在適當性(手段足以達成目的)或必要性(最小侵害性)就會構成違反。在適當性的判斷上,醫學博士不見得有醫師資格,所以未必有行使醫療行為的能力,所以限制之手段不足以達成目的,構成適當性的違反。就必要性的判斷上(假設已經通過適當性判斷),在所有足以達成目的(醫療能力)的手段中,限制須有醫學博士資格並非最輕微的手段,所以有違反必要性原則。因此根本不用判斷到狹義比例原則(且此例是否有違反該原則似有疑義:手段與目的並未顯然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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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458

出自93警升

醫師法規定目的為避免無醫師資格者因專業知識欠缺致人身生命、身體有損害而設此限制

若要維繫一定水準醫療品質除提升醫生學能如攻讀博士學位外尚可藉由在職進修、提升醫

療設施等方法 因此 本例假設非醫學博士不得執行醫療業務是在上開多種能達到一定醫療

品質保護人民生命目的中選擇對人民損害較大的方法外與其他未取得博士學位醫生所受工

作權、財產權及因醫生人數不足致人命生命健康等法意損害間 顯失均衡 而違反比例原則

 

另外 此題是設例醫學博士非法律所規定跟明確性無關

         至於平等原則兩者在法律上已適合格醫生資格並無不平等

       最後 釋字649違反比例原則也違反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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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3491
狹義比例原則又稱過度禁止原則 所以嚕  還有疑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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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43
是    明明一般醫生就能做的事    卻提高標準 或提高限制  到醫學博士    雖然對病患的健康比較有保障    可是使用的手段所造成之損害    搭配所得的利益   未達到均衡    所以是比例原則(補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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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9795
題目要問的意思應該是
醫師法現在規定「非經取得醫師資格不得執行醫療業務
那如果修法改成規定「非醫學博士不得執行醫療業務」違法什麼原則?
錯了三次,重看很多次後的理解是這樣....

無平等原則違反的問題
因為要拿到醫學博士才能執行醫療業務
是針對每個人
並未厚待某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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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419

醫師法規定,非經取得醫師資格不得執行醫療業務

假設規定非醫學博士不得執行醫療業務,係違反下列何種原則?

 

答案沒問題啊 ?

法律:醫師執照

卻規定:要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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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307

請問該題出自於哪裡?
另外,是否為大法官解釋的題目?

乍看這題真是會誤判,簡單講癥結點在醫學"博士"

一定非要醫學博士(手段)→才可以執行醫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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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26
c 選項...........不是也 違背平等原則嗎?...........

醫師法規定,非經取得醫師資格不得執行醫療業務<=換言之~他已經考取 醫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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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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