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機關如發現原處分確有錯誤短徵,為維持課稅公平原則,基於何種理由,要非不可自行變更原查定處分,而補徵其應繳之稅額?
(A)公益
(B)信賴保護
(C)明確
(D)法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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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50), B(1131), C(143), D(504), E(0) #147978

詳解 (共 10 筆)

#176273
這題的問題典應該在於題目寫得饒口,
我來翻譯一下
稅捐機關發現少課稅,為維持課稅公平,基於___理由,要自行變更原查定處分,補徵少課的稅
題目中的(非不可)其實是煙霧彈,因為負負得正
我想,這樣應該就不會選信賴保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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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2310

裁判字號:58年判字第31

案由摘要:營利事業所得稅

裁判日期:民國 58 02 04

要旨: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而經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案件,如經

      過法定期間而納稅義務人未申請復查或行政爭訟,其查定處分,固具有形式上之確定

      力,惟稽徵機關如發見原處分確有錯誤短徵,為維持課稅公平之原則,基於公益上之理

      由,要非不可自行變更原查定處分,而補徵其應繳之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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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452
這題當是公益原則
如果主張信賴保護則不應該補繳稅款以維護繳稅人之利益
然為維護公益自當損及信賴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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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038
本來納稅人都相信自己就是繳這麼多了,政府卻說要調整,會造成人心惶惶惹民怨,不會是基於信賴保護.而是因政府須保障絕大多數人利益(公益),該收就要收,該繳就要繳,若不調將會影響公平正義,有失允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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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892
"要非不可"就是可
若基於信賴保護就和題目打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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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688

人之所以能安心共營社會生活,係法律秩序能在社會上確立並能安定的規範社會之故,易即法律具有安定性,始有可能。


確保法律安定性之要件:法律必須明確;法律不得輕易變更;法律必須確實履行;法律必須符合國民 之意識。


例子:為求法安定性,會將某些事實合法化,如法律上的時效制度(過多久不能提起告訴、過幾年追溯時效等等),有時也會對錯誤判決賦予既判力,不再重審。


from 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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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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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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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15
這題有人能解釋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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