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有事實足認當事人有拒絕接受查驗者,得暫時將其留置於勤務處所,進行調查。對當事人實施之暫時留置時間為何?
(A)對國民不得逾2小時,對外國人不得逾3小時
(B)對國民不得逾2小時,對外國人不得逾5小時
(C)對國民不得逾2小時,對外國人不得逾6小時
(D)對國民不得逾3小時,對外國人不得逾6小時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2), B(33), C(1542), D(58), E(0) #277695

詳解 (共 3 筆)

#2354575
入移法第64條 II 國民2小時;外國人...
(共 3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9
0
#713016
為什麼每次選到是對的答案!送出去卻是錯的!!
6
0
#901611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4條。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