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隊隊員於查察非法僱用大陸地區人民案件時,於專勤隊內取得雇..-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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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len Chen 大二下 (2013/05/08)
第 156 條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 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 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看完整詳解 |
3F Jamie 高三下 (2016/08/13)
比較 被告於審判中,抗辯其於先前警詢中之自白係遭警刑求所為,依法不得作為證據。法院應如何處理? 公職◆刑事訴訟法- 103 年 - 103司法人員五等考試-刑事#17278答案:D 刑事訴訟法156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
4F 安安尼好 高二下 (2017/07/28)
刑事訴訟法 第 100-1 條 I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 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II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 ,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III第一項錄音、錄影資料之保管方法,分別由司法院、行政院定之。第 100-1 條 IV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 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V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 ,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VI第一項錄音、錄影資料之保管方法,分別由司法院、行政院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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