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因設置缺失致人民權利受損時,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下列何者非此所指之權利?
(A)生命
(B) 身體
(C)名譽
(D)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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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 B(125), C(8820), D(361), E(0) #198004

詳解 (共 4 筆)

#229784

設置缺失,指造成人民外在傷害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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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360

基本的賠償條件有:

  1.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3.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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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251
請問如果說公家單位裝設的監視器
讓你的隱私曝光,例如家裡情形被錄影到
算哪一種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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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5812
國家賠償法 第3條第1項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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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718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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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法3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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