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專任委員由下列何項程序產生?
(A)由考試院院長逕行任命之
(B)由考試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C)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D)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提請考試院院長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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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424), C(79), D(85), E(0) #388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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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059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十人至十四人,其中五人至七人專任,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
等,由考試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餘五人至七人兼任,由考試院院長聘
兼之;任期均為三年,任滿得連任。但兼任委員為有關機關副首長者,其
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
前項專任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超過其總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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