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有關申訴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提起申訴應向所屬服務機關之上級機關為之
(B)申訴以口頭或書面均可
(C)提起申訴應於所認不當之管理措施或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二個月為之
(D)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認為不當,亦得於法定期間內,提起申訴
統計: A(164), B(274), C(365), D(2009), E(0) #148510
詳解 (共 10 筆)
公務人員保障法
(A) 第 78 條
提起申訴,應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前項之服務機關,以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之權責處理機關為準。
(B) 第 80 條
申訴應以書面為之,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機關、職稱、官職等。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請求事項。
三、事實及理由。
四、證據。
五、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年月日。
六、提起之年月日。
前項規定,於再申訴準用之。
(C) 第 81 條
服務機關對申訴事件,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就請求事項詳備理由函復,必要時得延長二十日,並通知申訴人。逾期未函復,申訴人得逕提再申訴。
申訴復函應附記如不服函復者,得於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之意旨。
再申訴決定應於收受再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再申訴人。
(D) 第 77 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公務人員提起申訴,應於前項之管理措施或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二項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
所以依然會在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措施和處置 還是能向保訓會提再申訴
又或者 主管認為乙行為不當 記小過或申誡 乙不滿就申訴其處分太重
過幾天因為之前已考上其他考試分發 離職到別的機關單位
之後原主管仍認為處分剛好而已 則記過申誡還是有紀錄在
C應該是第77條的30日才對吧!?
第 77 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公務人員提起申訴,應於前項之管理措施或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所稱服務機關以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之權責處理機關為準。
請一下:
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
這有實例嗎?
都已經離職了,為何還會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