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經依規定程序銓敘審定後,如有不服得如何處理?
(A)提起訴願
(B)向上級機關提出申訴
(C)提起行政訴訟
(D)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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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64), C(31), D(852), E(1) #195155
統計: A(50), B(64), C(31), D(852), E(1) #195155
詳解 (共 3 筆)
#501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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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9 年 07 月 2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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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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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8710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4-1 條
各機關主管之人事人員對於試用及擬任人員之送審,應負責查催,並主動協助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送銓敘部銓敘審定。逾限不送審者,各該機關得予停止代理。試用及擬任人員依限送審並經銓敘審定者,自其實際到職或代理之日起算試用期間及任職年資,未依限送審而可歸責於當事人者,自各該機關送審之日起算其試用期間及任職年資。如因人事人員疏誤者,各機關應查明責任予以懲處,並送銓敘部備查。
公務人員經依前項規定程序銓敘審定後,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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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9769
公務人員如果對銓敘(人事決定)的結果不滿意,不能直接告上法院,而是要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向專門的「保障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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