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應提供何種正當法律程序?
(A)處分前給予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B)請其全程列席考績委員會
(C)有調閱所有考核紀錄、案卷及會議紀錄之權
(D)有要求機關長官覆核之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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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3), B(15), C(29), D(19), E(0) #387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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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406
第 14 條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 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 敘部銓敘審定。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或長官僅有一級,或因特殊情 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不設置考績委員會時,除考績免職人員應送經上級機 關考績委員會考核外,得逕由其長官考核。 考績委員會對於考績案件,認為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考核紀錄及案卷, 並得向有關人員查詢。 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 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第一項所稱主管機關為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會、處、局 、署與同層級之機關)、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 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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