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權利時,關於公務員與國家應負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公務員依法受懲戒,國家則不負責任 
(B) 公務員依法受懲戒,並自己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C) 公務員依法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但國家不負責任 
(D) 公務員依法受懲戒,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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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154), C(154), D(5952), E(1) #304705

詳解 (共 1 筆)

#1382681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凡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符合:行使公權力、有故意或過失、行為違法、特定人自由或權利所受損害與違法行為間具相當因果關係之要件,而非純屬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被害人即得分就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依上開法條前段或後段請求國家賠償,該條規定之意旨甚為明顯,並不以被害人對於公務員怠於執行之職務行為有公法上請求權存在,經請求其執行而怠於執行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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