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以法定人數的簽署,有提出法案並議決為法律之權利,依據我國憲法之規定為:
(A)複決權
(B)受益權
(C)創制權
(D)請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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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3), B(8), C(922), D(29), E(0) #247696
統計: A(163), B(8), C(922), D(29), E(0) #247696
詳解 (共 3 筆)
#5597805
- 受益權:人民積極要求國家行使統治權,以享受特定利益之權利。
- 經濟上受益權
- 行政上受益權
- 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之權。」
- 請願權:
- 請願事項:國家政策、公共利益或私人權益。(請願法第2條)
- 受理機關:主管行政機關或民意機關,不包括司法機關。(請願法第2條)
- 司法上受益權
- 教育上受益權
- 創制:公民得以法定人數之提議,提出法案,經投票制訂法律。
- 複決:經由公民提議或法定機關之請求,將法案交由公民投票,以決定其存廢。
- 由縣民行使方式:縣民關於縣自治事項,依法律行使創制、複決之權,對於縣長及其他縣自治人員,依法律行使選舉、罷免之權。(憲法第123條第1項)
- 一般人民行使方式: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由法律定之。(憲法136條)
- 轉載至三民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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