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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3年 - 93 關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各類科:中華民國憲法#3106 | 科目:公職◆憲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3年 - 93 關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各類科:中華民國憲法#3106

年份:93年

科目:公職◆憲法

29.公民以法定人數的簽署,有提出法案並議決為法律之權利,依據我國憲法之規定為:
(A)複決權
(B)受益權
(C)創制權
(D)全民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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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120802
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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