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何種情事者,檢察官或其他候選人得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A)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
(B)選舉委員會辦理區域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
(C)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國不分區選舉違法
(D)選舉委員會辦理立法委員選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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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9), B(201), C(20), D(22), E(0) #247699

詳解 (共 5 筆)

#2145325
當選=當選無效之訴選舉=選舉無效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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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385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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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378
當選票數不實 -> 當選無效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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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325
B.C.D→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1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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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8023
  1. 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1. 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A)
  2. 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
  3. 有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行為。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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