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何種情事者,檢察官或其他候選人得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A)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
(B)選舉委員會辦理區域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
(C)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國不分區選舉違法
(D)選舉委員會辦理立法委員選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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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30), B(788), C(51), D(76), E(0) #187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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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9482
沒看過法條的話可以這樣記: 當選無效的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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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894
第 120 條
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 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 當選無效之訴一、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 二、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 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 三、有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 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行為。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因政黨得票數不實, 而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或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事之一者, 其他申請登記之政黨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前二項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確定者,不因同一事由經刑事判決無罪而受影 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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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5520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120條 (當選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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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926
當選無效之訴經確定者,不因同一事由經刑事辦決無罪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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