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有下列何種情事者,檢察官或其他候選人得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A)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
(B)選舉委員會辦理區域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
(C)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國不分區選舉違法
(D)選舉委員會辦理立法委員選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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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9), B(139), C(12), D(23), E(0) #189421

詳解 (共 3 筆)

#748353

公職人員選罷法§120

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
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
當選無效之訴:
一、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
二、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
    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
三、有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
    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行為。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因政黨得票數不實,
而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或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事之一者,
其他申請登記之政黨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前二項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確定者,不因同一事由經刑事判決無罪而受影
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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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620
B.C.D選舉無效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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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8674
委員會=>選舉無效
(共 1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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