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會與政府間互動關係上,強調公民社會任一團體都有平等參與國家事務的機會,而政府扮演中立的角色,此一論述屬於下列何種觀點?
(A)多元主義(pluralism)
(B)菁英主義(elitism)
(C)統合主義(corporatism)
(D)伙伴關係(partn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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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11), B(29), C(337), D(327), E(0) #242687

詳解 (共 5 筆)

#325997

多元主義

①對公共的看法:公共即利益團體

②所涵蓋的意義:反對國家一元、主張組織及團體的自主、同意社會中存在各種衝突的價值、社會的爭論與牽制的設計是防止國家一元的機制。

③運作下最大的特徵:出現「鐵三角」(國會行政機關利益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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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8988

夥伴關係應該是指:NPS主張的社群/網絡治理~

像是,公私協力 (長照2.0、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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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合主義和多元主義的差別

多元主義是各利益團體相互競爭,由政府中立的回應勝出者

統合主義則是政府有決定權,認可所謂的層峰團體在由三方協商,EX:勞、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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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430

 

公民社會政府間互動關係上,強調公民社會任一團體都有平等參與國家事務的機會,而政府扮演中立的角色,此一論述屬於下列何種觀點?

(A) 多元主義pluralism

(B) 菁英主義(elitism

(C) 統合主義(corporatism

(D) 伙伴關係(partnership

 

~解析 :

 

公民社會」參與「國家」:

一、「參與國家事務」是「公民社會理論」的題中「應有之義」。

二、但對於「公民社會參與國家」的「模式」,「公民社會論者」並「沒有」一個「統一」的「看法」。

三、「西方」的「公民社會參與國家」的「模式」有「兩類」:

() 一類是「多元主義」的「模式」:

1. 以「美國」為其「代表」;

2.公民社會」中的「各種利益集團」享有「平等」地「參與政治事務」的「權利」;

(一)另一類模式是「社團主義」的「模式」:

1. 以「瑞典」為其「代表」;

2.「國家認可」某些「大的社團組織」的「行業」或「職業利益」的「代表權」並為他們「提供」了「制度化」的「參與渠道」,而「其他利益集團」則「被排除」在「政治過程」之「外」。

※ 對這「兩種模式」的「優劣」,其「公民社會論者」內部「意見」很「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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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431

 

~精修 () :

 

一、「Civil Society」一詞在「國內」有「三種」不同的「譯名」,即「市民社會」、「民間社會」和「公民社會」。而此「三種」不同的「中文譯名」之間存在著一些「微妙」的「差別」:

()「市民社會」是「最為流行」的「術語」,也是「civil society」的「經典譯名」 :

1.「市民社會」來源於「馬克思主義」經典著作的「中文譯名」。

2. 但「市民社會」這一術語在實際使用中帶有一定的貶義,傳統上人們往往把它等同於資產階級社會。

()「民間社會」是「臺灣學者」的「譯法」,它是一個「中性」的「稱謂」。

※ 但不少人認為「民間社會」過於「邊緣化」。

()「公民社會」則是一個「褒義」的「稱謂」,其強調 :

1.「公民」對「社會政治生活」的「參與」;

2.「公民」對「國家權力」的「監督」與「制約」。

※ 因而有越來越多的青年學者喜歡這一新的譯名。

 

二、「公民社會」「國家」的「關係」是「公民社會理論研究」的一項「重要內容」。「公民社會理論家」提出的「公民社會」和「國家關係」的「模式」多種多樣,但「概括」起來有「五種」:「公民社會」制衡「國家」、「公民社會」對抗「國家」、「公民社會」與「國家」共生共強、「公民社會」參與「國家」、「公民社會」與「國家」合作互補等 :

 

()「公民社會」制衡「國家」:

1.「現代自由主義」認為「國家」是「必要的邪惡」,「國家」之所以「必要」是因為「公民社會」需要 :

(1)「國家」調停其「內部利益衝突」;

(2)「保護」其「安全」;

(3)「完成」所「無力承擔」的「公益事業」。

2.「國家」是「邪惡」的,若無「外力制止」,「國家權力」和「國家活動範圍」將「無限制」地「擴張」下去,從而危及「個人自由」和「個人權利」。

3. 因此,「自由主義者」主張以「公民社會」來「制衡國家」,劃定「國家行動」的「邊限」(不得侵犯「個人自由」和「個人權利」),限制「國家權力」的「擴張」。

4.「當代公民社會論者」繼承了「自由主義」的「思想」並已形成一種「共識」,即一個「活躍的」和「強有力」的「公民社會」乃是「民主」的「必不可少」的「條件」。

5. 他們認為,只有通過「獨立」的「公民社會」的「民主實踐」(「政治參與」和「輿論監督」等)才能「有效」地「控制國家權力」的「濫用」並使「國家」易於對「民眾」的「要求」作出「反應」。

 

()「公民社會」對抗「國家」:

1. 湯瑪斯•潘恩 ( Thomas Paine ) 首次提出「公民社會」對抗「國家」這一命題。

2. 湯瑪斯•潘恩 ( Thomas Paine ) 認為,「公民社會」和「國家」是一種「此長彼消」的「關係」 :

(1)「公民社會」愈「完善」,對「國家需求」就愈「小」。

(2)「理想」的「國家」乃是「最低限度」的「國家」。

3. 湯瑪斯•潘恩 ( Thomas Paine ) 還認為,「反抗」那些「隨意剝奪公民自由」和「公民權利」的「非憲政國家」是「正當的」、「合法的行為」。

4.「當代」少數「激進」的「公民社會論者」繼承了這一觀點。「東歐」的「公民社會研究者」把「前社會主義政權」下「國家」和「公民社會」的「關係」描述為一種「支配」和「被支配」、「控制」和「被控制」的「關係」,二者「相互對立」,因此他們主張「反對國家」對「公民社會」的「壓制」,「擴大」公民社會「自主活動空間」。

5.「美國」學者阿拉托也將「波蘭」的「社會運動」描述為「公民社會反抗國家」(civil society against state)的「興起」。

 

()「公民社會」與「國家」共生共強:

1. 還有些「公民社會論者」認為,在「民主體制」下,「公民社會」和「國家關係」的「理想格局」是「強國家」和「強公民社會」和諧共存。

2. 以研究「東歐」問題見長的「美國」學者邁克爾•伯恩哈德即持此種觀點。

3. 邁克爾•伯恩哈德認為,「民主體制」下唯一「良好」的「權力配置」就是「強國家」和「強公民社會」的「共存」。

4. 在這種「實力格局」下,「國家」有能力「有效工作」,「公民社會」也「足夠強大」以「防止」國家「過分自主」而不對「社會」的「要求」作出「反應」。

5.「雙方」中「任何一方」力量「過弱」或者都很「弱小」,都會產生「嚴重」的「問題」。

6. 只有「雙方各自」相對於「對方」的「自主性」得到了「充分」的「保證」並「彼此」處於「勢均力敵」的「狀態」,其「雙方各自」的「功能」才能得到「最好」的「發揮」。

 

()「公民社會」參與「國家」:

1.「參與國家事務」是「公民社會理論」的題中「應有之義」。

2. 但對於「公民社會參與國家」的「模式」,「公民社會論者」並「沒有」一個「統一」的「看法」。

3.「西方」的「公民社會參與國家」的「模式」有「兩類」:

(1) 一類是「多元主義」的「模式」:

. 以「美國」為其「代表」;

.「公民社會」中的「各種利益集團」享有「平等」地「參與政治事務」的「權利」;

(2) 另一類模式是「社團主義」的「模式」:

. 以「瑞典」為其「代表」;

. 「國家認可」某些「大的社團組織」的「行業」或「職業利益」的「代表權」並為他們「提供」了「制度化」的「參與渠道」,而「其他利益集團」則「被排除」在「政治過程」之「外」。

※ 對這「兩種模式」的「優劣」,其「公民社會論者」內部「意見」很「不一致」。

 

()「公民社會」與「國家」合作互補:

1. 持「公民社會」與「國家」合作互補此論者「反對」那種把「國家」和「公民社會」對立起來並認為它們之間存在「內在衝突」的「觀點」。

2. 他們認為,在「提供公共產品」和對「集體需要」作出「反應」方面,「公民社會」和「國家」可以「相互補充」,這二者之間可以「建立」起「很好」的「合作關係」。

3. 薩拉蒙等人進而認為,只有在「公民社會」、「國家」以及「商業領域」之間「建立」起「相互支援」、「高度合作」的「關係」,它們才能得到「共同」的「發展」,其「民主」和「經濟」增長才「有望實現」。

 

三、結論 :

()「公民社會」和「國家關係」的這「五種模式」之間並非「彼此排斥」的「關係」,它們「各自」在「某些方面」包含著「真理」。

() 這些「模式」也未窮盡「公民社會」和「國家關係」的「全部內容」,它們只是對「複雜」的「現實」的一種「高度抽象」的「理論概括」,而且這種「概括」還帶有「強烈」的「理想化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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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9855
請問key word是政府中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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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2663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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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元主義  ⑴公共政策:利益團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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