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下列有關公務員懲戒之敘述,何者錯誤?
(A)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B)機關對於所屬九職等公務員之懲戒,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C)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應停止懲戒程序
(D)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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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277), C(1389), D(158), E(0) #242695
統計: A(61), B(277), C(1389), D(158), E(0) #242695
詳解 (共 10 筆)
#244270
(C)刑懲並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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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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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3753
回覆樓上
1. 對於公務員的行政責任有兩種"考績懲處"、"懲戒處分"2. 對於上述兩種處罰,法規並沒有規定長官一定要採用哪一種
3. 但"公務員懲戒法"中第9條 (就是A選項的部分,修法刪除了)
4. 長官仍可使用"公務員考績法"來當依據做選項A的懲處
5. 所以(A)選項就錯了,因為題目是問公務員"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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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433
名 稱 公務員懲戒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公務員懲戒法第 39 條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但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依前項規定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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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5655
(A)X如果是依據考績法,可由長官做懲處
(考績法§14 第一項後段
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或長官僅有一級,或因特殊情 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不設置考績委員會時,除考績免職人員應送經上級機 關考績委員會考核外,得逕由其長官考核。)
但懲戒法是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之
(B)X改為懲戒法院
(C)X依照刑懲併行原則,可同時進行
(D)O懲戒法§22 同樓上所說
以上是我的淺見,如果有誤,希望有高手幫我解答一下,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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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8496
有疑問想請教
這題就算舊題新解,選項D還是沒錯吧?
本來就適用公懲法§22 第二項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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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1166
求解答!
懲戒處分應以犯 罪是否成立為斷
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
上面這兩句不是互相矛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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