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設基金之來源,不包括:
(A)向車輛徵收之工程受益費
(B)汽車燃料使用費
(C)汽車貨物稅
(D)私人或團體之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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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0), B(142), C(1108), D(314), E(0) #150369
統計: A(130), B(142), C(1108), D(314), E(0) #150369
詳解 (共 4 筆)
#339104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的原條文)
第二十八條 (公路建設基金之來源)
中央及省公路主管機關,為發展公路建設,得就左列收入,設立公路建設
基金,循環運用:
一 向車輛徵收之工程受益費。
二 經分配於公路建設用之汽車燃料使用費。
三 私人或團體之捐獻。
四 其他依法撥用於公路建設之費用。
前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交通部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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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013
補充補充~~~~ 再補充一項
公路主管機關可對汽車運輸業,徵收[公路營運費]撥充運輸獎助ˋ安全管理及公路養護之用,徵收率不得超過運價10%,高速公路不得超過20%
徵收及使用辦法 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以上,原法條是這樣,給大家參考~~可是!! 剛剛發現法條改了 汽車運輸業營運管理可由公路總局委辦...要注意
|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修正) |
- 臺灣省及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轄內之遊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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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4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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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為發展公路建設及維護管理需要,得就下列收入設 立基金,循環運用,並償付自償性債務之還本付息: 一、徵收之車輛通行費。 二、分配於公路建設用之汽車燃料使用費。 三、政府核列預算撥付之款項。 四、私人或團體之捐贈。 五、收費公路之服務性收入。 六、其他依法撥用於交通建設之費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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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499
看了法條,只有明確講到汽車燃料使用費是公路建設基金的來源
不過好像是沒有汽車貨物稅這個名目,只有貨物稅而已
不過好像是沒有汽車貨物稅這個名目,只有貨物稅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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