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我國國籍的甲男因經商之便認識美國籍女子乙,二人並於美國租屋同居。甲妻丙女於知悉後,由臺灣飛往美國將乙殺害。檢察官得否在丙返國後,依刑法殺人罪之規定將丙起訴?
(A) 不可以  
(B) 可以  
(C) 若丙已被美國檢方起訴,則不可以  
(D) 需視中美雙方談判結果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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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720), C(38), D(10), E(0) #315612

詳解 (共 2 筆)

#241886
這也是刑法的觀念,刑法可以過問的有,中華民國的國民(屬人主義),在中華民國的領域任何人(屬地主義),這題很抱歉不是在說以上兩種,他是一種混和的,刑法中有明文規定,不過這樣轉兩個彎才會到,幫你分析一下。
刑法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7 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丙女犯271條普通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七條有規定,你在國外犯罪,我國刑法有規定基本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那麼我國的檢察官就可以抓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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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816
第七條(屬人主義~國民國外犯罪之適用)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第二百七十一條(普通殺人罪)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殺人罪為最輕本刑十年以上之罪,所以符合第七條之國人在領域外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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