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我國國籍的甲男因經商之便認識美國籍女子乙,二人並於美國租屋同居。甲妻丙女於知悉後,由臺灣飛往美國將乙殺害。檢察官得否在丙返國後,依刑法殺人罪之規定將丙起訴?
(A) 不可以
(B) 可以
(C) 若丙已被美國檢方起訴,則不可以
(D) 需視中美雙方談判結果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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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720), C(38), D(10), E(0) #315612
統計: A(33), B(720), C(38), D(10), E(0) #315612
詳解 (共 2 筆)
#241886
這也是刑法的觀念,刑法可以過問的有,中華民國的國民(屬人主義),在中華民國的領域任何人(屬地主義),這題很抱歉不是在說以上兩種,他是一種混和的,刑法中有明文規定,不過這樣轉兩個彎才會到,幫你分析一下。
刑法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7 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丙女犯271條普通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七條有規定,你在國外犯罪,我國刑法有規定基本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那麼我國的檢察官就可以抓你。
刑法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7 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丙女犯271條普通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七條有規定,你在國外犯罪,我國刑法有規定基本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那麼我國的檢察官就可以抓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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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816
第七條(屬人主義~國民國外犯罪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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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第二百七十一條(普通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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